5.以刃3年以来,围绕多种产权选择进行了新一轮改革。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下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3」巧号),启动了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的新一轮改革与制度创新。在此次改革方案中,在原有合作制基础上,推出了三种新型的产权制度创新模式:(l)原有农村信用社制度框架内的重组模式:即2000一2001年进行的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省联社为标志的江苏模式;(2)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模式:即2001年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改组成立的常熟、张家港、江阴三市农村商业银行模式;(3)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即以2003年4月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改组的浙江郸州农村合作银行试点模式。2004年8月17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明确提出,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取向,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同时明确规定在国家监管机构(主要是银监会)依法实施监管的基础上,由地方政府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管理权下移至地方政府。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职责比较顺利地移交给省级政府后,省级政府分别选择了组建省级联社或改制为全市统一法人的农村商业银行(北京市、上海市),以及市、区(县)两级法人的农村合作银行(天津市)等三种不同的管理模式。
从现行省级联社的运作来看,在乡镇农村信用社一县级农村信用社联社一省级农村信用社联社框架下,实际上从下而上的股权控制异化成为了从上对下的行政性控制,县级联社失去了应有的对省级联社机构的建立在权益基础上的控制权。这个过程中,由于地方政府参与太多,农村信用社实际上成为“地方准国有企业”,正规合作金融制度在中国陨落(何广文,2006)。地方政府取得对农村信用社管理权存在外部性,其正外部性是通过农村信用社向农户和农村企业提供贷款或是强制农村信用社提供贷款,有利于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但负外部性是地方政府通过控制农村信用社、控制金融资源而使其滥用金融资源搞政绩的“短期行为”成为可能,负外部性又得不到有效的约束和遏制,其产生的大量不良贷款进而酿成的金融风险最终又只能由中央政府来“埋单”,最终导致“花钱买机制”的改革目标落空。
二、农村信用社产权钊度模式比较
(一)合作制
从理论上讲,狭义的合作经济就是经济弱小者以互助自救为动机的经济联合。就合作金融而言,其基本经济特征表现为四个方面:自愿性、互助共济性、民主管理性、非盈利性(谢平,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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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岁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