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和债券。2001年,中国证监会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境内市场发行股票和上市,迄今已有超过100家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和上市。此外,外国投资者还可以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对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五是支持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走出去”,允许境外证券交易所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目前,中国内地已批准10家证券公司、6家期货公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31家境内企业获准从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境外期货交易。2007年7月,《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目前已有纽约交易所、伦敦交易所等7家境外证券交易所获准设立驻华代表处。
六是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中国证监会一贯重视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截至2008年4月底,中国证监会已与35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了39个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2007年4月,中国证监会正式签署IOSCO多边备忘录,进一步加强了与成员国监管机构的双边或多边磋商对话、跨境监管和执法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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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商文 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