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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用捡到信用卡取钱属于诈骗
时间:2008-5-8 10:06:46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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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语:检察院 信用卡
本文摘要:信用卡诈骗罪还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以及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今后,用捡来的信用卡取钱,检察机关将统一以“信用卡诈骗罪”进行起诉。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昨日公布的司法解释中给予的明确定性:“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对于这种犯罪行为应该如何界定,国家还没有明确的定性。近日,成都的两名男子分别在不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时,都发现了有他人忘记取走的银行卡。于是,他们都从捡来的信用卡里取了钱,结果两人都构成犯罪被判缓刑。然而,相同的行为,却被追究了不同的刑事责任。两人一个被认定为犯盗窃罪,一个被认定为犯信用卡诈骗罪。

  针对司法实践中此类犯罪如何定性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公布了《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信用卡被越来越多地使用,从一般的储蓄卡已经发展到工资卡、理财卡、交通信用卡等多种形式。信用卡以其便携、手续简便的优点为用户所青睐,应用到经济生活的诸多方面。据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银行信用卡发卡量为9026万张,较上年同期增长82%。其中,工行信用卡突破2300万张;招行累计发卡2068万张,当年新增发卡1034万张;交行累计发卡超过500万张。

  但是,随着信用卡使用量的增加,信用卡遗失、被盗等事件也普遍发生,严重困扰着使用者们。一旦罪犯在捡拾或盗取到他人信用卡后,冒名取款,就会给用户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这时人们就需要用法律的武器去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据悉,上述司法解释于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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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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